農村土地承包期限。無論是第壹輪承包,還是第二輪承包,如果沒有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30年承包期,就應該延長到30年。這種延期是以第壹輪或第二輪承包期為期限,而不是農村土地承包期屆滿後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單獨發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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