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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核銷的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根據華旅的詢問。com,第四條(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除貸款債權以外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可視為壞賬損失,債務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未受清償,債務人超過三年未受清償,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不能清償債務,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者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後仍不能收回,或者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不能收回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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