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根據上述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