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說的停電,是供電企業自主停電,是基於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中止或終止供電合同的法律行為。配合執法停電的原因主要來自行政機關。比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供電企業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實施停電,環保部門要求對存在嚴重汙染行為且拒不整改的企業實施停電。
6月10+1日起施行的《供電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關停或者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接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向被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