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
49.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登記而未登記,即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人假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終止後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50.企業法人合並的,合並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爭議,以被合並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