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B公司,或者自收到B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
3.賠償B公司損失。
4.向B公司支付654.38+0萬元..
5.是的。原因管理人可以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業務。《破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