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確認函只是審計證據,對於雙方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只能作為間接證據存在,效力遠低於直接證據。兩個法律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來證明,比如買賣合同、債權轉讓協議、借款合同等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九條審計人員通過查閱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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