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其他民事關系相比,我國對勞動關系的要求更加嚴格,主要體現在舉證責任分配上;
3.我之所以對企業要求嚴格,是因為我認為現在的企業主掌握著財富和資源,他們屬於管理範疇。忽視自己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放大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並不少見。更有甚者,還有增加勞動者義務的情況,比如最基本的社保、公積金的購買,加班工資是否按標準比例發放等等。,無法實現法律所規定的平等。如果他們不要求,工人根本做不到。因此,用人單位是否依法依德進行管理,直接影響到我國的民生穩定,這也應該是我國勞動立法的理念,是區別於其他民事關系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