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申請和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其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技術裝備等情況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