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惹惱了人,壹旦能證明侮辱或者誹謗情節嚴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如果沒有死亡的後果,但是有其他的問題,可能是侮辱誹謗的問題,大部分情況下是名譽權,但是也可能涉及侵犯生命健康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