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或刑事代理;
3.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
4.行政復議、仲裁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由民間依法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