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東要求妳支付1年3月至今的租金,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因為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實際占用倉庫。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對租賃物的使用,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不定期租賃合同,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妳廠應按原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2.倉庫墻壁上開有門的,應當恢復原狀,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應當給予出租人適當補償。
3.支付租金後,出租人應歸還扣押的物品。妳對這種情況的說法不壹致,以哪個為準?合同到期後,妳們工廠多久會把貨物完全搬出倉庫?出租人扣押了妳們工廠的貨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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