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強制隔離治療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治療場所接受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強制隔離治療後,轉送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治療場所繼續強制隔離治療。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實施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 * *提出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實施方案,但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