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申請人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2.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可以限制高消費,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3.如果上述措施全部落實,仍有財產無法執行,法院只能暫緩執行,在被申請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