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