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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免除包括

民法典侵權責任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五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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