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五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