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法律主觀性:

《侵權責任法》(2021至1廢止)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 上一篇:抓取海關公共數據違法嗎?
  • 下一篇:去日本留學最好的專業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