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2)本罪的客觀表現為:1,行為人有致人死亡的行為;2.客觀上必然有導致死亡的結果;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