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同時,刑事訴訟法還專門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要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固定證據。因此,
只有來源合法的證據才會被法律認可。為了使證據來源合法,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必須嚴格按照程序和步驟進行,不能圖省事,減少環節,導致證據來源不合法,苦心收集的證據失去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