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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妳關於國企同業競爭的問題。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並不是限制勞動者配合的公司。公司的做法曲解了《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競業禁止的約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舉報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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