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采取凍結存款、財產等措施的期限,自符合凍結條件時起至凍結條件消失時止,最長不得超過調查期限。凍結存款的條件消失或者案件終結後,應當及時解除凍結措施。發現被凍結的財產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發現後三日內解凍並返還。
二、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發現被凍結的財產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發現後三日內解凍並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