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由法律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
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