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法規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發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