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審理與個人信息有關的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信息處理者利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者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引發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人臉信息的處理包括人臉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披露。
本規定所稱的人臉信息,屬於《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四條規定的“生物特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