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二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當地洪水法律規定,確定汛期的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重大險情、情況緊急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