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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法律文書是否可以復制?

有原件和復印件。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當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所有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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