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鑒定書、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當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所有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