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4條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七條
仲裁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公正、合理地解決爭議。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四十條
仲裁應秘密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