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等個人消費的可分配利潤和資金,不屬於國有資產。獎金和福利費應該是國有單位有權支配的獎金。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通過不體現政府職能的市場獲得的稅後留利或者經營服務性收入,按照規定繳納稅款和管理費後,不屬於應當上繳國家的國有資產,單位有權進行分配,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