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不可能在行為人所處的情境下做出適當行為的選擇,因此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不能責怪行為人。這壹理論來源於法律不可強求的原則,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大多數社會主體的穩定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要實現這壹目標,社會主體需要積極履行法律義務。但是,當法律義務的履行與普通人的選擇或普遍的道德觀念相違背時,為了實現社會利益就會犧牲個人利益。因此,法律關於個人利益的價值取向將發揮作用,不能對社會私權主體施加額外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