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買賣雙方就房屋買賣意向初步達成壹致後,通過進壹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
認購金是指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購金來體現。
誠意金是意向金,中介和買賣雙方之所以簽訂誠意金條款,其實是為了防止交易主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違背誠信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當事人壹方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