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因為婚禮本身具有開放性;
二是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名義相稱;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上述“以夫妻名義”的行為外,當事人共同生活,壹方患病時,另壹方以配偶名義簽字,女方生孩子男方以父親名義簽字,當事人以父母名義為孩子慶祝滿月等。,這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