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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第壹,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因為婚禮本身具有開放性;

二是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名義相稱;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上述“以夫妻名義”的行為外,當事人共同生活,壹方患病時,另壹方以配偶名義簽字,女方生孩子男方以父親名義簽字,當事人以父母名義為孩子慶祝滿月等。,這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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