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是合同形式之壹,也是當今流行的壹種合同方式。這樣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和精力。但是,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通過傳真方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合同成立。傳真過來的合同文本也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能力。但是,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在傳輸過程中可能經常出現字跡模糊不清,容易被偽造和篡改,其效力壹直存在爭議。為了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電信公司的傳真電話記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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