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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為什麽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不僅是壹個認定問題,還關系到經濟法能否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1980年代中期,法學界發生了壹場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現在法學界普遍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經濟法的範疇已經從“大經濟法”的合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

2.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特殊的理念、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基本原則。社會本位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壹。基於國家、社會、個人三元結構的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承擔了重要任務,與行政法、民商法壹起成為現代法律體系。

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生命力,形成了這樣壹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的舊界限,重新組合源於不同傳統規範,尤其是源於傳統商法規範的各種原則。這也是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壹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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