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第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標準。
第十三條城市主幹道、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配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滿足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