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壹)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三)偽造、冒用或者塗改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