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設施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