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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業承兌匯票的期限

法律分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票據法》中沒有相關論述。根據目前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法律的覆蓋面以及票據業務的普及程度,進壹步限制了票據的期限,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以避免遠期票據帶來的更大的支付結算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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