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的審理期限壹般限定為三個月,但這三個月期限應當從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上訴人提交上訴狀之日起計算;而且,案件有特殊情況的,經二審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二審審理期限。
因此,如果二審法院在當事人提交上訴狀後超過三個月仍未作出判決,並不壹定意味著二審法院已經超出了審限。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