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死亡與學校失職、管理不到位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責任。如果學生在放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的時間、地點不屬於學校監督管理的範圍,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那麽就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