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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如下: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人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面值、期限、還款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成本、稅收效應以及是否有擔保等。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款籌集資金時,希望向投資者發行的,並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和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務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和發行者之間存在債券債務關系,發行者是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是債權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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