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車輛所有權轉移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車輛所有權在物權性質上屬於特殊的動產所有權。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動產所有權轉移自當事人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記只是公示的重要要件。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權保留不壹定要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合同法,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不動產和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必須經過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因此不需要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登記所有權保留才具有法律效力。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當經雙方同意。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當確認其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的效力。標的物所有權人不擁有標的物,買受人擁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結構使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與占有主體不壹致。這種制度最大的缺點是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不知道標的物的所有權狀況。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所有權保留的登記。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不壹定要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普通動產所有權的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協議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當確認該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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