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人。合同其實就是代客理財,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人,財產的真正所有人是受益人。從國外來說,只有受益人納稅,但受托人免稅。
目前,我國對信托的稅收政策只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稅收政策。信托公司當年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信托環節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下是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和稅法列表:
1.信托基金稅
合同資金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得稅由受益人支付,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
2.信托基金投資者層面的稅收。
自然人作為信托基金投資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的機構,則按照其所得稅率分別對待: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的,無需納稅;如果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就要補繳所得稅。
3.稅收激勵
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惠僅限於企業基金,信托基金無法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