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域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並取得遷移證明註銷戶口;因離婚需要遷出的,本人或者戶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當地派出所同意,由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發放《準遷證》;拿著《準遷證》和身份證回原派出所,再拿著遷移證去遷入地派出所。
戶口的基本概念:
1,戶口的定義:戶口是指個人在戶籍管理機關登記的常住戶口信息,是公民身份和常住戶口的法律證明;
2.戶口的作用:對個人而言,戶口是享受社會福利、就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重要基礎;
3.戶口分類:戶口按性質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按地域分為本地戶口和外地戶口;
4.戶口遷移:戶口遷移是指戶口變更,需要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再到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5.戶口註銷:公民死亡或喪失公民身份,需要註銷戶口。
綜上所述,遷戶口需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並取得遷出證明,然後向當地派出所申請遷出,最後持遷出證和身份證回原派出所,再持遷入證到當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