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謙抑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力,使其盡可能縮小對公民的處罰範圍和程度,用盡可能少的刑罰達到保護社會利益和其他權利的目的。刑法的謙抑性要求明確規定的罪名和刑罰必須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基本權利的侵犯,保證基本權利的最大化和懲罰權力的最小化,並盡可能地限制懲罰權力的範圍,防止其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第5條、第12條分別在定罪、量刑、追訴方面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