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4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