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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貨物買賣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貨物銷售合同中的風險轉移: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銷售中的風險轉移。如果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運輸,則貨物的風險在賣方履行義務後轉移給買方。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交貨地點,只要賣方根據合同將貨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

法律依據

根據2021+65438年10月3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0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5條

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從違約時起,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606條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從合同成立時起,損壞或損失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第607條

出賣人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按照約定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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