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65438年10月3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04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05條
因買受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從違約時起,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606條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從合同成立時起,損壞或損失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第607條
出賣人將標的物運至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按照約定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