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包括股東身份的確認,如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份認購等。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已依法向公司繳納或者認繳出資,但公司未出具出資證明書、未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當公司與出資人簽訂了股份認購書,且出資人履行了股份認購書規定的出資義務或承擔了出資責任後,公司應將該出資人登記為公司股東;
當然,如果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股份認購是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壹部分,且未經全體股東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那麽該股份認購並未生效,投資人不能依據未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