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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拖欠資金占用利息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約定資金占用費為利息補償的,約定的資金占用費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部分法律不予保護。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沒有約定貸款期限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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