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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短兩,缺壹個就罰壹個,這是市場規律嗎?

“短重壹罰二”的法律依據;

首先佛教是壹點點,短重是違約。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補足短重或退還多收的貨款,以彌補買方的實際損失。

其次,網購是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要求銷售者增加賠償。增加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的全部商品價格的兩倍。目前,為了避免被消費者發現,不法經營者的短缺量壹般不超過商品總量的20%。所以短重增加十倍的賠償金額不會超過所有商品價格的兩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少量網購遭遇網購商家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十倍賠償。十倍賠償金額不足500的,“保證賠償金額”為500元。

第四,《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規定,由工商局或者計量局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所以,只要罰款不超過2000元,對短重短重處以10倍的罰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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