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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拍賣後以物抵債新規

拍賣後的以物抵債新規包括:壹是銀行債權應以貨幣形式清償,嚴格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沒有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物、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且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實物支付。

以物抵債要註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各級銀行有關部門要合理約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抵債實物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最大限度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以物抵債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按照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有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

2.實物抵債協議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方可生效的,必須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

3.抵債資產為國有企業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需要政府機關批準後方可轉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報批。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實物債務的發生基於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雙方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清算組以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經人民法院認可。

(2)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企業非貨幣財產償還銀行債務的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宣布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三)除破產清償程序外,根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將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四)債務人與債權銀行簽訂協議,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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